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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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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洪体发〔2025〕24号 

各县区教体局、开发区教文体中心、湾里管理局教体办,局属事业单位,各相关协会、俱乐部:

为加强全市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经研究,现将《南昌市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街射

2025年8月28日


南昌市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订依据​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的比赛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全国、江西省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规定义​

赛风赛纪违规是指在南昌市举办或以南昌市组队、参加的体育赛事活动中,出现弄虚作假、操纵比赛、赛场暴力等违反竞赛规程规则和体育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昌市辖区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以及代表南昌市或被上级部门委派组队、参加各类比赛的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 管理原则​

赛风赛纪管理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模式,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教育、预防为主,惩防并举、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管理主体职责划分

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包括街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南昌市体育总会、县区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俱乐部等。

街射 负责全市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的总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南昌市体育总会、县区体育总会、各单项体育协会、俱乐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承担赛事赛风赛纪管理的主体责任,制定并完善竞赛规程和组织管理规定,建立赛风赛纪风险分级制度,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防范化解赛风赛纪风险。

第六条 特殊任务管理职责​

承担全国及国际体育赛事备战任务的相关单位,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原则,承担对应运动队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协助上级管理单位,做好所管理运动队及相应人员的赛风赛纪工作。​

第七条 监督检查与联动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市属各训练单位、单项体育协会应按分级监督管理要求,制定赛风赛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严格执行。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处理。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要加强与公安、宣传、网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在舆论引导、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方面建立联动机制,形成赛风赛纪管理合力。​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八条 价值观与精神教育​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定期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提高体育赛事活动参与者的法纪意识、诚信意识、规则意识。​

第九条 青少年体育道德教育​

强化对青少年的体育道德教育,将赛风赛纪教育纳入日常训练和参赛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主题活动,培养青少年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

第十条 建立教育准入制度​

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入队、入职、参赛等环节基本审核条件,相关单位制定教育准入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赛前赛中宣传培训​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在赛前、赛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赛风赛纪宣传培训和警示教育活动,确保所有参赛人员充分了解赛风赛纪要求。​

第四章 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违规认定原则​

赛风赛纪违规认定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第十三条 违规情形

赛风赛纪违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参赛资格规定,在年龄、性别、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

(二)比赛中消极怠战,不积极不主动,影响公平竞赛。

(三)为谋取不当利益,操纵比赛。包括但不限于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相互勾结,故意改变比赛结果。

(四)闹赛罢赛、无故弃权等扰乱赛场秩序。

(五)出现赛场暴力,在比赛中,运动员因情绪失控,对对手进行肢体攻击或损坏财物等。

(六)在比赛编排、抽签、打分等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公平竞赛。​

(七)就体育赛事活动发表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  

(八)其他违背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举报与核查制度​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方式,受理赛风赛纪举报。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联合相关单位,及时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开展核查。对于重大赛风赛纪违规问题,由街射 指导相关单位进行深入核查,查处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处理原则​

赛风赛纪违规处理依据事实及相应管理规定,遵循依法依规、错责相当、程序正当、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六条 处理权限与移送机制​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七条 对运动员、教练员等的处理​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运动员、教练员等,根据情节轻重,由单项体育协会依据章程、竞赛规程规则等,作出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责令其认识错误并改正。​

(二)责令检查,要求其提交书面检查材料。​

(三)通报批评,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批评。​

(四)取消本次体育赛事活动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五)取消本次体育赛事活动参赛资格、比赛成绩。​

(六)一定期限内禁止参赛或者终身禁赛。​

第十八条 对裁判员的处理​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裁判员,根据情节轻重,由单项体育协会依据章程、竞赛规程规则等,作出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在行业内公开批评。​

(二)取消本次体育赛事活动体育道德风尚奖或优秀裁判员的评选资格。​

(三)一定期限内禁止执裁或者终身禁止执裁。​

(四)降低、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

(五)推荐单位在4年内不得申办相关体育赛事活动。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的,禁赛期内,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取消其评优评先、授予称号、晋升职称等资格。

第十九条 对赛事组织者的处理​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加全省及以上比赛违规处理​

参加全省及以上比赛出现赛风赛纪违规被主办单位处罚的,街射 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追加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处理方法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对抗、阻挠、干扰查处的。

(二)同一比赛连续2次以上赛风赛纪违规的。

(三)2年内曾因赛风赛纪违规受到处理的。

(四)组织、教唆、强迫运动员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规定的。

(五)对举报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交代查处单位尚未掌握的本人违规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规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实施细则制定​

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等,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从严从紧抓好本地区、本行业赛风赛纪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上级部门相关规定冲突之处,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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